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本科生学籍和学位授予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国际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办公室、公安厅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桂教规范〔2019〕6号)及学校有关本科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国际本科生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国际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由学校录取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书面向我校说明理由。如无故超期一个月不到校注册,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时须接受国际交流处开展的国际学生身份、入学资格和申请材料复查,对弄虚作假获得录取的国际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限期回国。
第五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到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复查,对患有不适宜继续学习的疾病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劝其退学,回国休养。
第六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教学校历要求到校报到、上课。自费生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购买保险;奖学金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七条 国际学生不要求修读大学英语课程,但必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公共汉语课程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中国概况》课程且考核合格。
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只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国际学生免修。
第十条 国际本科生免修军事类课程、军事训练。
第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跨校修读课程、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适用于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学习: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二)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者: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未按时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考核成绩合格但学生对所得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四条 课程重新学习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际学生申请课程重新学习,应按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到财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
(二)课程重新学习一般采取插班方式,跟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档次相同课程听课修读。人数较多的课程可考虑单独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与本学期其他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者,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可采用自学、聘请教师个别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修读,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时。
(三)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跟随听课班级该课程的考核同时进行。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时,学生可申请缓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末考核者,一律视为旷考,并按一次重新学习记载。
(四)课程重新学习的考核成绩均按当次考核所得实际分数记载。多次重新学习的,按最高成绩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六条 国际本科生转专业、转学与转导师参照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奖学金国际学生转专业、转学同时参照国家留基委、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本科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怀孕、回国服兵役等特殊原因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五)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并符合休学规定的。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国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交处(国教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学;
(二)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由国交处(国教院)发放离校通知书。国际学生应当在收到离校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国交处(国教院)在3日内办理其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三)休学的国际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回校学习与生活,休学期间的安全和行为由本人负责;
(四)奖学金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发放生活费,学校不为其购买保险;
(五)国际学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复学事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国际学生应于期满前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
(二)因病、伤休学的国际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本国资质较好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复查合格,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国交处(国教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回国服兵役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因怀孕休学者,应在哺乳期结束后提出申请,确保能在校完成学业。
奖学金国际学生休学、复学同时参照国家留基委、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适用学校学籍管理中关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学业预警参照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国际学生退学后须在三日内离校、离境回国,学校在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决定后三日内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办理:
(一)国际学生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国交处(国教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
(二)在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由二级学院告知国际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国际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予以退学处理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印发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校作出的国际学生退学决定书,除送达学生本人外,应记入学生档案,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注销学籍。
奖学金国际学生的退学同时参照国家留基委、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超过标准学习年限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要求学分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国际学生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及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
1.国际学生本人在标准学习年限期满当年5月(春季入学者为10月)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2.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国交处(国教院)。
3.国交处(国教院)对申请材料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二级学院。
4.国交处(国教院)对获准延期毕业者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进行管理。
(二)延期毕业国际学生的管理
1.对经批准延期毕业并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国际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2.对延期毕业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按在校生进行管理。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3.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补修未修读或未及格的课程,应在当学期开设的课程中选修。
4.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按原专业原年级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如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5.因学分不够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必须回校进行学习;因毕业论文不达要求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不回校,回国写毕业论文,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答辩。
6.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延期毕业的奖学金国际学生不再享受奖学金,需自费缴纳学费、住宿。
第五章 国际本科生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际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参照《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执行,国际本科生达到如下要求,方可授予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撤销;
(三)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优良,获得毕业资格。
(四)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按国际标准4分制换算)达到1.5(含1.5)以上。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关系表
考核成绩 | 100 | 99 | 98 | 97 | 96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 |
课程绩点 | 4.0 | 3.92 | 3.84 | 3.76 | 3.68 | 3.60 | 3.52 | 3.44 | 3.36 | 3.28 | 3.20 | — |
考核成绩 | —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83 | 82 | 81 | 80 | — |
课程绩点 | — | 3.12 | 3.04 | 2.96 | 2.88 | 2.80 | 2.72 | 2.64 | 2.56 | 2.48 | 2.40 | — |
考核成绩 | —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 |
课程绩点 | — | 2.32 | 2.24 | 2.16 | 2.08 | 2.00 | 1.92 | 1.84 | 1.76 | 1.68 | 1.60 | — |
考核成绩 | —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60 |
课程绩点 | — | 1.52 | 1.44 | 1.36 | 1.28 | 1.20 | 1.12 | 1.04 | 0.96 | 0.88 | 0.80 | 0 |
(六)比较熟练地掌握汉语,达到国家规定的汉语水平(HSK)考试等级。其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含五级)以上);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含四级)以上。
(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年限内(6学年内)延长学籍至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八)国际本科生因汉语水平考试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
1.可在规定年限内(6学年内)延长学籍至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2.可在正常离校两年(入学6年)内参加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国际本科生学位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国际本科生学位申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随中国学生统一办理,国交处(国教院)予以协助。各二级学院审核国际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国际毕业生,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国际毕业生名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主席签字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国际本科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
国际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可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同时进行,人数超过5人的可单独组织答辩,答辩要求与同专业中国学生的要求一致。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的学业证书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文版毕业证书和英文翻译件;国际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中文版学位证书和英文翻译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梧州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