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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

梧州学院国际学生签证及居留证件管理办法

日期:2026-09-05 阅读:

为加强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1签证在持证人入境30天内有效,持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应在签证有效期截止前14天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第二条 持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其签证页注明的停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80日,具体可停留天数以签证页“入境后可停留天数”或“有效期至”日期为准。学习期限不超过停留期限的,不需办理居留证件。学习期限确需超过180日的,应持X1签证入境;如误持X2签证入境,须立即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由学校协助联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处理,必要时须出境重新申请X1签证入境。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持有非X1和X2签证入学的国际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持有非X1和X2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须在报到当天向学校提交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在征得学校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证件。报到时,所持签证或停留证件剩余有效期不足20天者,其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在报到后24小时内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如住宿地址变更的(含持X2签证或获得居留证件后前往市内或市外亲戚朋友家临时住宿),应在24小时内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五条 首次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所需纸质材料如下: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护照原件以及护照个人信息资料页、有效签证页、最后1次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三)《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复印件;

(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员来桂学习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南宁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梧州分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七)学校公函。

如申请人未满18周岁,还须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监护人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须在居留证件有效期截止前30日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居留证件有效期不足10天且未完成缴费手续的,学校不予协助其居留证件延期申请并要求其于居留证件到期前离境。

第七条 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延期所需材料如下: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护照原件以及护照个人信息资料页、有效居留证件页复印件;

(三)《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复印件;

(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员来桂学习批件》复印件;

(五)学业表现证明;

(六)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七)学校公函。

第八条 根据出入境管理部门关于实行国际学生签证证件签发与考勤、考试成绩双挂钩的相关要求,出勤率:达到80%以上(含80%)者,可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证件;在60%—80%之间者,可办理6个月居留证件;未达到60%者,将不予签发居留证件。成绩及格率:考试及格科目达到所学科目的50%者,可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证件;未达到50%者,办理6个月居留证件。学业表现优秀者,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时可获发覆盖至学业完成期限的居留证件。受到纪律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缩短或注销其签证时间。

第九条 如居留证件遗失或因破损、污损等导致证件信息不能辨认或使用,应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居留证件。

第十条 国际学生如发现护照遗失,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和原护照个人信息资料页前往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领护照报失证明;

(三)前往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

(四)持新护照及相关材料前往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补办居留证件或签证。

如遗失地为中国境外,按当地程序要求申请补办护照,并联系辅导员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入境签证。

第十一条 参加校外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必须事先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办理流程及管理规定按《梧州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梧院发〔2024〕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学生须在离校前配合学校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件注销或变更手续;学校应在学生离校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休学学生按公安机关要求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在华国际学生均应明晰自己的签证、居留证件及临时住宿登记的有效期,如不清楚,应当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询问。因个人原因导致证件过期,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签证、居留证件过期、非法居留者,除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学校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过期天数在7天以内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期天数在8—14天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过期天数在14天以上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四)因签证、居留证件过期、非法居留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五)因违反上述规定累计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三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十五条 以上处分决定将记入学生档案。受到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者,学校将立即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居留证件予以注销或缩短有效期,并限期离境。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家属申请来华陪读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持该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开具情况说明后,办理签证来华。

来华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届时须提供体检结果、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护照原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外文版本(如有)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及执行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