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办公室电话/传真:+86-0774-2035286 

E-mail:international@gxuwz.edu.cn

学院公众号

规则制度

梧州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日期:2026-09-05 阅读: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梧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各级各类来华国际学生。

第二条 学校处分违纪国际学生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经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核准后,也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国际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应告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若国际学生本人对调查结论提出异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五条 对国际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完整归入文书档案。毕业前或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国际学生的表现,按解除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决定处分是否解除;毕业前处分未解除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国际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国际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处分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在校期间2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纪律处分。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和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期,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经批准可提前撤销,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立即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5日内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

(五)留校察看满12个月,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证明其表现良好,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按《梧州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到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违纪以后隐瞒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四)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六)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带头者。

(七)在涉外活动或学校重大活动中违纪的。

(八)其他应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经过,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纪国际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纪事件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其他应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国际学生,本学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奖学金,也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二)吸毒、涉毒行为的。

(三)卖淫嫖娼的。

(四)参与实施恐怖、危害安全事件的。

(五)非法组织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九)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材料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处以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悔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1天,按6学时算。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无故不参加主题班会,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梧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各种证明和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窝赃、转移、买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将他人遗失物、保管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至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至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或者实施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九条 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校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到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以“劝说”“讲和”为名,促使矛盾双方关系恶化,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带有赌博性质活动的,不论赌资多少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背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仍然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五)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色情服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章使用电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私接公用、消防电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不安全或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额定功率2100瓦及以上),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液化气瓶、酒精炉、煤油炉,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及校园公共场所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过失造成火灾,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和宿舍内存放易燃物品、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消防设施旁堆放个人物品或杂物,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事故现场,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程序,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助力车、摩托车等两轮机动车,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教学区内大声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教育管理,屡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教师和管理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经批准后办理会客登记,没有证件者不得进入宿舍。值班人员认真填写会客登记单,保存来访者的有效证件,来访者离楼时登记取回有效证件。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本宿舍有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同宿舍学生未劝阻、未在当晚报告辅导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有毒有害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或在阳台、走廊栏基上摆放容易坠落伤人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禁在阳台、走廊栏基上站立、行走、坐卧,严禁攀爬围墙、防盗网,严禁到宿舍楼顶或天台活动;

(四)在宿舍随意丢弃垃圾、造成排水设施堵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故不按时值日清扫公共厨房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浪费水电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经商或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将商贩引入宿舍内进行交易,在宿舍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宿舍内喂养猫、狗等宠物,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九)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国际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学年(含寒、暑假留宿期间)无故晚归累计达到或超过5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学年(含寒、暑假留宿期间)无故夜不归宿累计达到或超过2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屋居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审批,擅自离梧外宿者,离梧超过3天(含3天),给予记过处分;离梧超过5天(含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离梧超过7天(含7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道本宿舍有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有义务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隐瞒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拒绝接受宿舍、床位调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自行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私自调换宿舍、侵占空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勒令当事人调回到原来的住宿状态;

(三)私自给宿舍大门加锁、换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国际学生未办理留宿审批手续或审批未获批准,不经劝阻擅自在校内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达7天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或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国际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国际学生通报批评处理的由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决定,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二)给予国际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决定,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三)给予国际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国际交流处提出建议,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批;

(四)给予国际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国际交流处提出建议,并上报相关材料,由国际交流处审核事实,形成事实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对国际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报梧州市外事办和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六)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等级、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等内容)由国际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国际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代表组成。

第四十九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国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梧州学院其他文件、规定互为补充,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